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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2905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3-20 09:3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3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7-03号 关键字: 经营部,黄磷,昆明市,裁量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3号

发布时间:2026-03-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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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5MA6PK02U8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松林庄村

经营者:李泽,男,汉族。

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存在未按照《云南浩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黄磷炉渣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对<云南浩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黄磷炉渣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20〕18号)要求将硅肥生产线生产原料黄磷炉渣(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于厂区渣库内,擅自在渣库外空地上露天堆放约1万吨黄磷炉渣,堆存区域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黄磷炉渣经雨水冲刷后进入厂区雨水沟内。存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我局2025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你经营部提供的《关于对<云南浩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黄磷炉渣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20〕18号)》复印件1份、《云南浩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黄磷炉渣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云南浩坤磷化工有限公司利用黄磷尾气、黄磷炉渣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年产8万吨硅肥生产项目转让协议书》复印件1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变更申请登记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部涉嫌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违法事实。

2. 你经营部2026年1月13日提交的《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磷渣露天堆放清理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1份,证实你经营部露天堆放的黄磷炉渣共12500吨,完成全部清运工作处置费用共计3.1万元;

3. 你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泽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金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赵进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经营部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4. 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经营部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5. 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你经营部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经营部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 30号)告知违法事实,责令:立即对厂区渣库外空地上露天堆放约1万吨黄磷炉渣(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发生,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

你经营部于2025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延长磷渣露天堆放清理整改期限的申请》,表示因实际堆放黄磷炉渣数量远超于你经营部原本预估的1万吨,导致清运工作未能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0号)时限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申请将整改期限延长至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清运工作。

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检查。现场检查时,你经营部正在清运露天堆放的黄磷炉渣,根据你经营部现场负责人李泽介绍及你经营部提交的《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磷渣露天堆放清理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原露天堆放黄磷炉渣已清运1.2万吨,还剩余约500吨未清运,已清运黄磷炉渣处置费用共3万元,已清运数量占堆存总量的90%以上,预计完成全部清运工作处置费用约3.2万元。2026年1月13日,你经营部重新向我局提交《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磷渣露天堆放清理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表示已将露天堆放的12500吨黄磷炉渣全部清运,完成全部清运工作处置费用共计3.1万元。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7-02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经营部于2026年3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诉求为减免处罚,理由如下:一是你经营部积极采取整治措施,减少环境影响;二是你经营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开展物料清运工作;三是企业属小微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经济困难;四是你经营部无主观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经营部减轻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是你经营部自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对原露天堆存的黄磷炉渣进行清运,属实,该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权中“补救措施”中予以考虑;二是你经营部在案件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调查,属实,该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权中“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中予以考虑;三是你经营部属小微企业,受市场因素影响经济困难,属实,该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权中“经济承受度”中予以考虑;四是你经营部露天堆放黄磷炉渣的情况非首次发现,且你经营部提出的无主观故意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无证据支撑。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5年1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0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6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2026年2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7-02号)及送达回执1份;你经营部2025年12月22日提交的《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延长磷渣露天堆放清理整改期限的申请》1份、2026年1月9日提交《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磷渣露天堆放清理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1份、2026年1月13日重新提交《昆明市晋宁区浩鑫磷渣加工经营部关于磷渣露天堆放清理处置费用的情况报告》1份、2026年3月4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份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之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裁量等级5);2.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为5吨以上(裁量等级5);3.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元整(¥106,000)。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经营部整改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06,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30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106,000.00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联系人:矣加文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