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5-02号
当事人: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129615XY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九龙镇树渣村委会达吉坡
法定代表人:郑革锋
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违反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25020轮次第一批生态环境部远程线索核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便函〔2026〕33号)及查询昆明市环境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污染源超标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检查。通知中载明2025年12月30日生态环境部25020轮次远程线索核查任务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手机APP内督办的线索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核查,当天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及DA003外排废气开展采样监测。2026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移交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将检测报告送达你公司,根据通知及检测报告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根据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报告》(YNKFBD[2025]第063号),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3同时段自动监测系统实测SO2浓度平均值为39mg/m3,手工监测数据SO2浓度平均值为21mg/m³,测量绝对误差为18mg/m³,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数据误差超过了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7mg/m³)。二是根据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49号),2025年12月30日16:03-17:04 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颗粒物因子实测平均值为67.9mg/m3,折算平均值为79.7mg/m3,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考核折算值,超过《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限值20mg/m3)2.985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原件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6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及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提供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报告》(YNKFBD[2025]第063号)和2026年1月5日提供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49号),证明你公司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 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5年12月30日云南宇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2025年12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2026年1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同时证明你公司现有员工360人,年营业额5亿元,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属于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3. 2026年1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制作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位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一般管控单元。
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及证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你公司“炭材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同时段自动监测系统实测SO2平均浓度与手工监测数据SO2平均浓度绝对误差超过了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你公司“碳化钙生产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口 DA001(1#2#石灰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因子实测平均值为67.9mg/m3,折算平均值为79.7mg/m3,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考核折算值,超过《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限值20mg/m3)2.985倍”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5-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5-02号)、2026年3月5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炭材干燥窑废气排放口(DA003)同时段自动监测系统实测SO2平均浓度与手工监测数据SO2平均浓度绝对误差超过了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3.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因子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运维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3;(2)监测数据误差: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下的,裁量等级1;(3)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不纳入裁量;(4)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为90%以上,不纳入裁量(5)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因子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4)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25。经自由裁量计算罚款得贰万肆仟元整(¥24000)。
你公司“碳化钙生产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口 DA001(1#2#石灰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因子实测平均值为67.9mg/m3,折算平均值为79.7mg/m3,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考核折算值,超过《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限值20mg/m3)2.985倍”的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因子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2;(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5)因该公司不涉及废水,不将废水类别纳入裁量;(6)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林格曼黑度5级,裁量等级5。(7)小时烟气流量(气)/日排放量(水):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30吨以上5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共性因子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4)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25。经自由裁量计算罚款贰拾叁万柒仟元整(¥237000)。你公司DA001有组织废气排放口颗粒物2025年12月30日16:03-17:04超标的情况于2026年1月14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6年3月17日召开磋商会,磋商成功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鉴于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五项“【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3月17日案件内部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对你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壹仟肆佰元整(¥201450)。
根据以上规定及事实,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
2. 对你公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壹仟肆佰元整(¥201450)。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2254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局在“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上对你公司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打印单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秀屏路22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联系电话:0871-6891822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