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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2905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3-24 09:37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4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7-04号 关键字: 裁量,浓度,排放,昆明市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4号

发布时间:2026-03-2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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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晋宁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 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5692823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老高村委会

晋宁县循环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超标排污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运营的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你公司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总磷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L,氨氮排放浓度限值为≤5mg/L,CODcr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L。经现场查看你公司进、出水口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并询问相关人员,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你公司进、出水口在线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经现场调阅你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及污水排放口(DW001)自动监控检测设备数据,你公司2025年11月20日进水CODcr日均值浓度为181.7734mg/L,出水CODcr日均值浓度为78.1308mg/L,超过排放浓度限值50mg/L标准56.26%,日排放量为2655.4338m3;你公司2025年11月25日进水总磷日均值浓度为2.2842mg/L,出水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8086mg/L,超过排放浓度限值0.5mg/L标准61.72%,日排放量为2588.9545m3;你公司2025年11月30日进水氨氮日均值浓度为19.1821mg/L,出水氨氮日均值浓度为5.3958mg/L,超过排放浓度限值5mg/L标准7.916%,日排放量为1923.55m3。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我局202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你公司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自动监控系统数据2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及批复复印件(晋环保复〔2010〕81号)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晋环保验〔2016〕28号)复印件1份、项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晋宁工业园区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部分)和晋宁区发改经贸局的批复复印件1份、在线监测系统工控机排水口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排水日均值报表1份、在线监测系统工控机进水口202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排水日均值报表1份、关于进水总磷超标导致出水总磷超标的相关报告及附件共8份,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7-40号)及其《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等。证明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杨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投资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 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4. 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你公司于2026年1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报告》,述求:不予处罚。理由:一是2025年11月20日出水CODcr日均值浓度超标,2025年11月25日出水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标,2025年11月30日出水氨氮日均值浓度超标,原因是进水浓度超标导致,非公司原因造成。二是你公司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调整出水达标,未对二街河造成生态环境危害。三是在出水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公司处理余量,发挥公司协同处理效能,协助二街河水质攻坚指挥部有效处理园区大小湿地、栗庙大塘子高磷废水,腾库容,减轻溢流风险,呵护二街河。四是出水浓度超标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你公司不具备主观过错,且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经我局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不予处罚的述求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你公司提出的“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非公司原因造成”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是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法定豁免情形。

(二)你公司提出的“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在最短时间内调整出水达标,未对二街河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属于你公司运营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过程中处理突发状况的常规应急措施,不影响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日均值浓度超标的事实,该情形在自由裁量时已予以考虑。

(三)你公司提出的“在出水稳定达标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公司处理余量,发挥公司协同处理效能,协助二街河水质攻坚指挥部有效处理园区大小湿地、栗庙大塘子高磷废水,腾库容,减轻溢流风险”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与该案中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关联性,属于你公司的履行法定环境污染防治义务及积极整改情节行为,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

(四)你公司提出的“不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2025年版)》(便函〔2025〕558号)“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7-01号)及其《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提交的《陈述和申辩报告》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有关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超标因子为3个(裁量等级4),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3.废水类别为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4.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3),5.日排量(水)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3.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金额为人民币113,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你公司改正情况,经我局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3,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113,00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人:矣加文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编: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