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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3001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4-09 16:1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6号
文号: 关键字: 胶合板,昆明市,裁量,复印件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6号

发布时间:2026-04-0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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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夏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563182717P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二街基地

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昆明市晋宁区河(湖)长制工作问题交办督办单》中“2025年11月6日凌晨3点,巡查二街河发现大量不明来源黑水排入二街河”的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联合晋宁区环食药侦大队、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开展黑色水体溯源排查工作,发现黑色水体是从云南中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旁边园区雨水管网检查井处排放。根据区环食药侦大队对该检查井周边监控的排查,最终确定黑色水体来源为你公司胶合板生产线。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胶合板生产车间视频监控、云南中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你公司未按照《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及批复、《年产30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重大变动分析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胶合板生产线中关于循环池内循环水经水幕除尘、沉淀池处理后的用于除尘设施,不外排”的要求,通过委托昆明馨净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处置的方式,利用吸污车将你公司胶合板生产车间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循环池内固液混合物拉运出厂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昆明馨净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将其倾倒至云南中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旁晋宁产业园区二街基地雨水管网检查井,通过晋宁产业园区二街基地雨水管网排入二街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我局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8日现场照片12张、2025年11月10日现场照片3张、2025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11张;

2. 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出具的《检测报告》(No.JCR202511047)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执1份;

3.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原件1份;你公司《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重大变动分析报告》部分复印件1份、《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 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第二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1份;

4. 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甲醛《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尿素《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三聚氰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聚乙烯醇、片碱《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三聚氰胺、聚乙烯醇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胶合板生产线三聚氰胺胶生产原料甲醛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5. 2025年11月5日胶合板生产线负责人李佳龙与昆明馨净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柳中平通话记录截屏1份、2025年11月5日胶合板生产线负责人李佳龙联系“何师”处置胶合板车间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循环池内固液混合物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2025年11月5日胶合板生产线负责人李佳龙与处置胶合板车间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循环池内固液混合物中间人“何师”通话记录截图1份、2025年11月5日胶合板生产线负责人李佳龙向“何师”支付处置胶合板车间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循环池内固液混合物的处置费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2025年11月5日胶合板生产线负责人李佳龙向“何师”支付处置胶合板车间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循环池内固液混合物的处置费用4200元微信转账凭证截图1份;

6. 2024年利润表1份、花名册1份;

以上1至6份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7.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夏嘉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李佳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高进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8. 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9. 2025年11月10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严格按照云南贝尔木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立方米林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确保胶合板生产线6t/h蒸汽锅炉配套湿式静电除尘设施正常运行,循环池内固废混合物循环使用,严禁外排。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2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03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6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03号)及送达回执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关于“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各项裁量基准的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3.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4.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3次(裁量等级4);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一般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26,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公司改正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26,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0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126,0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联系人:矣加文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