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7号
单位: 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彦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22MA6NPPYD66
地址: 昆明市晋宁区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6日,根据《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双河乡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中指出“2026年1月6日10时30分,晋宁县双河坚云洗矿厂负责人王坚报警反映有人开车拉红色不明液体倒在晋宁县双河坚云洗矿厂洗矿池里”的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联合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双河彝族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开展红色液体溯源排查工作,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4日,你公司违反《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等关于你公司“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生产废水需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总排口(DW001)排入宝峰园区污水管网”的要求,与袁兴成签订《生产废水处理协议》,约定袁兴成派车到你公司拉运你公司“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生产废水,并按52元/吨的标准支付给袁兴成费用的方式处置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内的生产废水。
2026年1月4日,袁兴成联系、组织车牌号为云F1970L的货车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内的生产废水收集池(初沉池)抽运4车生产废水;2026年1月5日,车牌号为云F1970L的货车、车牌号为云AQ5265的罐车,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内的生产废水收集池(初沉池)内分别抽运4车(共8车)生产废水;2026年1月6日,车牌号为云F1970L的货车、车牌号为云AQ5265的罐车,继续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内的生产废水收集池(初沉池)分别抽运生产废水2车(共4车)。上述你公司通过与袁兴成签订《生产废水处理协议》方式处置的生产废水共计15车,261.92吨,均倾倒至晋宁县双河坚云洗矿厂洗矿循环水池(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塘)内。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我局2026年1月6日制作的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晋宁县双河坚云洗矿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李朝顶《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昆生环扣〔2026〕7-01号)及送达回执1份、《扣押清单》1份、《解除扣押审批表》1份;
2. 2026年1月7日袁兴成、李朝顶、李江华、矣俊《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2026年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扣押决定书》(昆生环解扣〔2026〕7-01号)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晋环监字(2026)001号)及送达回执1份、《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检测报告》(No.JCR202601036)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6〕7-01号)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6〕7-02号)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6〕7-03号)及送达回执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昆生环监告〔2026〕7-05号)及送达回执1份、2026年1月20日《告知笔录》2份;
3. 你公司提供《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关于对<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2020〕1号)复印件1份、《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
4. 《生产废水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污水清运记录》复印件1份、《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报告》1份;
以上1至4份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彦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蒋德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成信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6. 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7. 2026年1月8日《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 02号)告知违法事实,责令:立即停止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严格按照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植物提取物生产线项目环评及批复等环保要求,确保项目配套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总排口(DW001)排入宝峰园区污水管网。并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至我局。
你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云南福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报告》,表示已终止与袁兴成的合作关系,停止生产废水外运行为,并采取“限产控水”措施,保证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的情况发生。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减轻处罚和不予公开的申请》,陈述:1.减小罚款额度,你单位受市场影响,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每月人工、水电成本较高;2.处罚不予公开,处罚信息公开对你单位引资融资、项目申报等方面造成影响,建议对处罚不予公开。
综合你公司提交《关于减轻处罚和不予公开的申请》证据材料,我局认定如下:
1. 你公司所述“受市场营销,经营困难,每月人工、水电成本较高”属实,该情况已在自由裁量权“经济承受度”中予以考虑;
2.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之规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不涉及上述规定,对你公司不予公示的申请事项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我局2026年1月8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02号)及送达回证1份、2026年3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7-04号)及送达回执1份;你公司202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轻处罚和不予公开的申请》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中关于“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四)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各项裁量基准的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3.排污超标状况为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4.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5.日排放量(水)为100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5)。6.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天以下(裁量等级1)。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4.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一般管控单元(取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63,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公司整改情况,我局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63,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7-02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总计金额人民币163,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叁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联系人:矣加文
邮政编码: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