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单位:云南山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798169991
法定代表人:白联旭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志强路62号同德广场B区8栋36号商铺
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2-17号),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为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9月23日邮寄送达你单位。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现对你履行义务进行督促催告,内容如下:
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5〕2-17号)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
二、 因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加处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
以上罚款共计贰万贰仟元(¥22000),你单位应联系我局承办部门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纳至昆明市国库。
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2日我局分别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昆生环催〔2026〕2-1号)均未送达成功,且均未能联系到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如对催告内容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履行且未提出异议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联系地址: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1号楼501室
联系电话:0871—64179316
邮政编码:650032
特此公告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