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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2929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4-13 09:44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5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7-05号 关键字: 排放,生态环境,裁量,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7-05号

发布时间:2026-04-1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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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697992600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二街镇甸头村

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超总量排污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上级转办线索,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二)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第3-5页),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为(DA001)烘干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合计的颗粒物许可排放量限值是1.75吨/年。你公司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于2020年10月安装了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该设备于2021年3月份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于2021年5月20日完成现场验收。你公司委托云南绿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该套在线监测设备。经调查询问,2024年和2025年,运维人员正常开展维护工作,该套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经登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调阅你公司“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年数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该排口2024年颗粒物年排放总量的上报值为7.06985吨、修正值为7.0815吨,2025年颗粒物年排放总量的上报值为5.92213吨、修正值为5.98887吨。你公司烘干废气排放口(DA001)2024年颗粒物排放总量为7.0815吨,超出许可年排放量5.3315吨,超过许可排放限值(1.75吨/年)304.6571%,2025年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5.98887吨,超出许可年排放量4.23887吨,超过许可排放限值(1.75吨/年)242.2211%。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 我局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2026年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

你公司提供的《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复(混)合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份、《关于对<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复(混)合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晋环保复字〔2010〕13号)复印件1份、“年产15万吨复(混)合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烘干炉尾气颗粒物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项目验收报告(部分)及附件十二、附件十三复印件1份、《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复印件2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4年度)1份、颗粒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月平均值年报表(工控机数据,2024年和2025年)2份、“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关于2024年1月1日-2026年1月1日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DA001-烘干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情况2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服务端)”关于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DA001-烘干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2024年、2025年)2份;

证人提供的你公司烘干炉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复印件1份,你公司烘干炉废气排放口(DA001)《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复印件1份,你公司烘干炉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 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赵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田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 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资格及已依法向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的事实。

4. 2026年1月5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供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理由:一是自愿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二是已积极进行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1.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全面排查问题根源;2.升级废气治理设施,新增2套布袋除尘系统;3.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4.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

经我局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成立,但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你公司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49,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9%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6〕7-05号)及其《送达回证》,以及你公司提交的《陈述和申辩书》等证据证实。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关于“(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有关规定,自由裁量如下:个性裁量因素:1.超总量为年总量10%以上(裁量等级5),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3.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共性裁量因素: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因素为重点管控单元(取0.55)。经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应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49,000元。

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提交《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愿意主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你公司改正情况,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超过排放许可年排放量限值排放颗粒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249,000元的基础上减少19%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201,690元(大写:贰拾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201,690元(大写:贰拾万壹仟陆佰玖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和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北苑路21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法规科

联系人:矣加文

联系电话:0871-67893580

邮编:6506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