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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4-53001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4-14 16: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8号
文号: 关键字: 裁量,扬尘,设置,厂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8号

发布时间:2026-04-14 16:12
字号:[ ]

单位:寻甸宏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7CEPAN7W

法定代表人:王斌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乡金所工业园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金所街道新庄村与魏所村交界处存在企业排污水的情况”。经查,群众反映的企业为寻甸宏博商贸有限公司(即“你公司”)。2026年1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二是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露天堆存有部分煤炭,露天堆存的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以上事实,证据有:

1. 2026年1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证明内容: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2. 2026年1月23日对赵天奎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2026年1月23日对刘洋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内容: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3. 2026年1月22日现场拍摄照片4份。证明内容: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4. 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赵天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刘洋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基本信息、你公司基本信息;

5. 2026年1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内容:你公司位于寻甸特色产业园区金所片区,公司6万吨/年中转储煤场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你公司6万吨/年中转储煤场项目所处区域为一般工业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二级标准、你公司6万吨/年中转储煤场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污水管道收集至生活污水沉淀池,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露天堆存煤炭约 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11-06号),并于同日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5.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你公司所处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C=0.5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排污口已投入使用,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其他未适用因子说明:2026年1月22日该公司溢流口排入外环境的为厂区场面冲刷水,无法明确界定废水类别,故不考虑“废水类别”裁量因子。)应对你公司处罚款24000 元。

针对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你公司所处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C=0.5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公司处罚款13000元。

经2026年3月31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你公司擅自在初期雨水沉淀池墙体上设置溢流口通过管道延伸至厂区北侧河流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万元);对你公司厂区东侧空地露天堆存煤炭约2000吨(占地约45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