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09号
当事人:白会仙
地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金所街道办事处竹沟社区魏所梭山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据《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受理编号:YNKM2026011220312384),群众反映:“寻甸县仁德街道永迪野鸡养殖有限公司(金柯线东50米)处有一个小作坊(没有名称)开展将煤块磨成煤粉的业务,污染环境卫生,要求依法查处,同时请对我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
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2026年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查,群众反映地点为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事处竹沟社区魏所梭山进行腐殖酸堆存、销售的场地。现场检查时,场地内有占地面积约280平方米的腐殖酸未采取完全覆盖、围挡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以上事实,证据有:
1. 2026年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内容:白会仙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梭山进行腐殖土的堆存,堆存的腐殖土未完全覆盖,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2. 2026年1月27日对白会仙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2026年1月27日对杨进红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内容:白会仙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梭山进行腐殖土的堆存,堆存的腐殖土未完全覆盖,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3. 2026年1月27日现场拍摄照片2份。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白会仙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梭山进行腐殖土的堆存,堆存的腐殖土未完全覆盖,存在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的隐患;
4. 2026年1月27日白会仙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进红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现场负责人基本信息;
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梭山堆存的腐殖土未采取完全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11-03号),并于同日向你送达,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竹沟社区魏所梭山堆存的腐殖土未采取完全覆盖等有效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白会仙堆存腐植酸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为2;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处罚款10000元
经2026年3月31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