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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113446-202605-53121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4-21 11:4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10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11-10号 关键字: 裁量,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1-10号

发布时间:2026-04-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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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CJ4N2G

法定代表人:魏小八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反映“我是寻甸县河口镇北大营村委会花沟村的,我家田地旁边有一家生产魔芋的工厂,每天排放很多污水到我家田地里面,导致田地里面的庄稼都死了,希望督促不要排放污水到我家田地里,并给我赔偿”。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2025年12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经查,群众所反映的公司为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即“你公司”),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的生产设备主要有魔芋清洗机2套、烘干设备1套(包含魔芋干片破碎设备1套、烘烤箱1套、生物质燃烧锅炉2套)、打粉设备1套,现场堆存有部分原辅材料(魔芋、生物质燃料)和少量的产品。据现场负责人介绍:“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基本建成,清洗、烘干工段于2023年11月投产,打粉工段2025年12月20日投入使用。由于原料问题,公司每年只生产2个月左右,具体生产时间为:2023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生产,2024年11月初至12月底生产,2025年11月初至12月29日生产。”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31日对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5年12月31日对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八、厂长何小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2025年12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照片(图片)证据8份;

4. 2025年12月31日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魏小八身份证复印件1份、何小稳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查表》原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

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2026〕11-01号),并于同年3月1日向你公司法人魏小八邮寄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书》,在申辩书中你公司陈述:“公司从2026年1月1日开始对‘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加工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停产整改,2026年1月16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合同,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预计4月中旬取得环评批复。公司投资建设的‘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由于原料问题,公司每年只生产2个月左右,具体生产时间为:2023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2024年11月初至12月底,2025年11月初至12月29日。截至2026年3月,我公司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具体涉及生产的时间仅为5个半月。根据生态环境部2023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九条【免予处罚情形】第(七)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我公司已深刻认识错误,并深刻吸取教训,今后将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定期邀请环保行业专家开展培训,筑牢环保意识”。

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针对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于2023年7月开工建设后,持续至2023年11月建设完成,且未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未对金融安全造成危害后果,故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不予处罚。

针对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未组织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寻甸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你公司“云南沃芋北大营魔芋、白萝卜粗加工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为一般管控单元,C=0.25。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应对你公司处罚款211000元。

经2026年3月31日召开集体案件讨论会议研究,一方面针对你公司在陈述申请书中提出的因原料问题前后只生产过5个月左右,但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引发投诉,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影响,不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情形。另一方面,你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持包容审慎的精神,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污染行为,在企业积极改正,消除违法后果和影响,同时目前已对该件案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企业愿意对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昆生环规〔2024〕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便函〔2025〕558号)减轻处罚清单中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酌情考虑,可以给企业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云南沃芋农业有限公司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 21.1 万元的基础上减少 20%以内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捌佰元整(16.88万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寻甸县仁德街道文苑路17号

联系部门:寻甸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电话:0871-62666939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