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9号
当事人:富民迎春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4MA6M4LN62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多宜甲村委会多宜甲村
案由: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案;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在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手机APP内督办的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对富民迎春空心砖厂(以下简称“你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现场检查时,你砖厂2条隧道窑及破碎、筛分车间正在生产加工;你砖厂2条隧道窑生产线产生的废气须经新型湿式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进行排放,你砖厂于2024年7月15日与云南宇凯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用于建设新型湿式脱硫除尘器,现场检查时,新型湿式脱硫除尘器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发现控制脱硫循环池抽水至脱硫塔的3台抽水泵未在运行,抽水泵的电源线还未安装连接,配套的3台抽水泵旁边建设有一房间,该房间主要用于安装建设控制3台抽水泵运行的电源机柜,但电源机柜还未安装建设;脱硫塔下端地面上有4台用于抽水至脱硫循环池内的抽水泵,4台抽水泵未在运行,控制4台抽水泵的电源机柜电源开关未开启;对2条隧道窑进行检查,发现1号隧道窑(靠近脱硫塔一侧)后端引风机连接废气排放筒处位置已破损,破损口大约长20厘米、宽5厘米,有部分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的废气直接从该破损处排入外环境,产生的废气异味明显,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 你砖厂持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核定你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50mg/m³、200mg/m³、30mg/m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对你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外排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根据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56号),你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折算浓度平均值分别为963mg/m³、34mg/m³、22.8mg/m³,其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5.42倍,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 你砖厂持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你砖厂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及2025年昆明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内企业(重点单位类别:大气环境),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你砖厂于2024年5月8日与云南澳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用于购买、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但你砖厂未按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仅在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下方地面上建设有1间用于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房间,房间内未见安装有烟气自动监控系统配套的相关设备,地面上堆放有部分杂物,存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5页、李盛松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6页、李兴文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6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原件1组13张。作出时间:2025年12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该组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你砖厂在2条隧道窑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湿式脱硫除尘器”未在运行、1号隧道窑(靠近脱硫塔一侧)后端引风机连接废气排放筒处位置已破损,破损口大约长20厘米、宽5厘米,有部分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的废气直接从该破损处排入外环境、你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二、 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3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度。
三、 富民迎春空心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李文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被委托人李兴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李盛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1日,提供单位:富民迎春空心砖厂。证据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四、 关于《新型墙体建筑用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6页排污许可证(节选)1份9页、《富民迎春空心砖厂新型墙体建筑用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8页、《云南宇凯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DN4200型销售合同》1份5页、云南澳森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1份5页。提供单位:富民迎春空心砖厂。证据证明:其余书证材料。
五、 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2156号)。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你砖厂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外排废气开展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5.42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月15日向你砖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14—02号),对你砖厂提出整改要求如下:对上述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26年1月30日前报送我局。
你砖厂于2026年1月19日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富民迎春空心砖厂环境问题整改进度报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日对你砖厂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现场检查时,你砖厂隧道窑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湿式脱硫除尘器”正在运行,控制脱硫循环池抽水至脱硫塔的3台抽水泵正在运行,抽水泵旁的房间内已安装建设电源机柜,电源机柜开关处于开启状态;脱硫塔下端4台用于抽水至脱硫循环池内的抽水泵正在运行,控制4台抽水泵的电源机柜开关处于开启状态;1#隧道窑后端引风机连接废气排放筒破损处已采取补漏措施进行封闭;你砖厂已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基础设备;经调阅你砖厂2026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你砖厂隧道窑除尘脱硫装置尾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检测结果未超出排放限值。你砖厂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14—02号)要求,完成整改。
你砖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你砖厂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限值(150mg/m³)5.42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73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14-05号)告知你砖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砖厂于2026年5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富民迎春空心砖厂关于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主要情况如下: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一、针对检查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我厂立即整改,4月1日贵局到我厂复查时,我厂已按要求整改完毕,态度诚恳,主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二、针对逃避监管排污超标问题。我厂在2019年新建隧道密技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要求,建设了相关污染治理设备并正常使用,也通过了环保验收。在环保验收后的次月(2024年7月),为了废气处理设备更加高效合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和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我厂决定重新投资约30万元,在原有基础上,建设改造高效除尘脱硫设施,及13.5万元建设环保在线监控设备。因对方厂家的种种原因,导致改造部分尚未完工,及在线监控尚未建成,出现了检查时改造的新设施未投运而超标排放。我厂在自身经营很困难的情况下,投资升级改造环保设备,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出现的环保问题并非我厂主观故意,也未故意为了逃避监管而肆意排污。同时我厂积极整改,尚未造成周边环境危害和严重后果。若按照“逃避监管或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方式排污,而移送相关人员拘留,我厂认为处理过重。三、因我厂属于小微企业,近几年来经营十分困难,同时且我厂自取得环保批复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对于缴纳15.4万元的罚款,我厂属实无力承受。综上所述事实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的《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此次违规排放及未安装在线监控的问题,我厂予以承认。特此申请贵局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给予我厂减免行政处罚,并免予交行政拘留。该砖厂2026年5月20日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如下:我砖厂于2025年12月20日下午2点,对脱硫循环水池抽水至脱硫塔的3台抽水泵做试运行,导致断路器跳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供电所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30天。当执法人员调查时正在整改中,所以未开启水泵。”。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集体讨论,综合案审会人员意见,决定:
1. 对于你砖厂积极整改,经营困难等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砖厂在执法人员检查后才进行相应的停产整改措施,且经营困难、未受过相关处罚等理由非法律层面的免责事由。处罚金额的决定系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规定,结合案件调查认定事实,根据当事人企业规模、整改态度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等自由裁量因素综合计算得出,上述情形已经予以考虑。
2. 你砖厂明知脱硫循环水池水泵不运行会导致脱硫除尘器没有喷淋水,没有脱硫除尘效果,可能导致废气超标,但在改造设备和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未采取停产等措施,导致二氧化硫浓度平均值超过许可限值5.42倍,且存在因设备破损导致部分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的情形。因此对于你砖厂认为非主观故意的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听)字〔2026〕14-05号)及送达回证、《富民迎春空心砖厂关于请求给予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为凭。
你砖厂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隧道窑废气排气筒(DA001)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属于你砖厂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应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关于“(三)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行为情形,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停运,裁量等级4;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12156号);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小时烟气流量(气),10万标立以上2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4(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51-12156号))。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经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告服务查询平台查询,你砖厂管控单元类型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130322.2656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1300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
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关于“(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个性因子:监测数据误差(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此项不涉及);监测数据传输偏差(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此项不涉及);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此项不涉及);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违反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擅自停运部分或全部监测设备,裁量等级5;共性因子: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经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告服务查询平台查询,你砖厂管控单元类型为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值取0.25,经自由裁量计算24218.78元,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第四条【裁量方式和金额计算】(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5.裁量处罚金额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之规定,我局对你砖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富民县环城南路358号
联系人:何玉萍
联系电话:68810036 邮编:650400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7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6〕14-09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 |
受送达人名称 或姓名 |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 ) |
收件人签字 (或盖章) 及收件日期 | (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
送达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
备 注 |

